按高雄市警局的說法,這重機沒有防燙蓋排氣尾端又高於水平,先開單給這員警,不然你去申訴!圖片來源:NPA署長室
才剛剛寫完高雄新興分局交通組亂錯用法條開了一張烏龍發單處罰原廠管沒有防燙蓋的評論,同樣是高雄市警局的湖內分隊決定不讓烏龍罰單上新聞版面讓給別人,因此也開了一張原廠管排氣出口往上翹的罰單給倒霉的車主。誰是烏龍罰單王的爭奪戰還持續在高雄上演。從網路影片來判斷,該車應為時下頗受年輕人喜愛的YAMAHA黃牌入門重機R3。車主被攔停後,表示該車全原廠,並沒有改裝。不過警方仍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同時搬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項第2款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之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新增第3點:「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來證明自己執法有據!但大哥,有看到「設備變更」:「排氣管」之「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有注意到「設備變更」四個字嗎?這法條是給改裝排氣管、改裝排氣管、改裝排氣管用的啊!公路總局與車安中心VSCC早就說由於尊重國外原廠設計,因此原廠車經過驗車認證程序後,是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的限制的。如果真的要開,請湖內分隊到自己隊上的大型重機停車場走一圈,你們的車排氣管有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如果沒有,要不要先開自己罰單呢?有問題去申訴啊!湖內分局交通組長接受媒體電訪時說,由於現在車款很多,所以員警無法第一時間判斷車輛是否是原廠管。同理,既然員警沒有辦法判斷是否為原廠排氣家的專業,那請問罰單是開屁開喔!一張烏龍罰單,民眾卻得請自己的假,扣薪水去驗車申訴,請問這些成本,錯開罰單的警方要買單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台灣是無罪推定主義。也就是判刑確定前,都應該視同無罪。但層級更低的行政罰鍰,卻是有罪推定,反正我罰單先開,要你就摸摸鼻子繳錢,不然就行政訴訟。反正我上法院有公假,退錢與裁判費也是納稅人的錢,我大警察部門一點事都沒有!錯開罰單記申誡?唸書時有被記過警告嗎?人生有因此受到影響嗎?罰單拿著,有問題申訴。高高在上的高雄市長參選人們,高雄現在還沒發大財,烏龍罰單倒是收了不少。但這樣執法品質、這樣百姓的時間都不是時間的心態,還想要北漂年輕人歸鄉?回來高雄收烏龍罰單嗎?對不起,我不OK,你自己回吧!